盐城市信鸽协会关于公布国家等级裁判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归巢 发布时间:2014-03-20 03:16
为使盐城地区的信鸽竞赛活动健康发展,创造更加 公平、公开、公正的竞赛环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 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和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规定,以及 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暂 行规定如下: 一、加强全市国家等级裁判员的集中管理制度。盐 城市信鸽协会受盐城市体育局、体育总会的委托,对本 地区所有信鸽项目的国家等级裁判员实施领导与管理, 具体负责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注册和派遣等工 作(一级以上裁判员经市同意后到省鸽协考核、年审、 注册)。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和不参加学习培训、 考核的裁判员,可以撤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二、实行全市国家等级裁判员的年审制度。信鸽裁 判员所持的《裁判证》,每年必须年审注册一次,一般 安排在1至3月份,每人每次年审费30元,由秘书长负责 组织实施。年审后及时通报情况,公布名单。凡未通过 年审注册的裁判员,不予派谴裁判工作任务。 三、建立全市国家等级裁判员统一派遣制度。各 区、公棚需用等级裁判时,必须在比赛前一个月用文字 形式向市鸽协提出申请,由市鸽协根据实际比赛情况做 出统一派遣,并开出《国家等级裁判员执裁派遣令》, 做到“一证一令”齐全,即《裁判证》、《派遣令》。 任何组织没有国家等级裁判员参加执裁的信鸽比赛一律 无效;证、令不全的裁判员执裁的任何比赛市鸽协不予 认可其比赛成绩。未经盐城鸽协的选派,擅自执裁当地 和异地信鸽比赛的裁判员,要按违纪处理,停止执裁, 并追究其责任。 四、严格执行全市国家等级裁判员的组织纪律制 度。所有裁判员必须遵守《裁判员守则》,在执裁过程 中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遵守裁判纪律,作风正派,不 徇私情,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敢于同一切不良倾向作 斗争。如发现裁判员违纪,一律按国家体育总局《裁判 员违纪处分》条款执行。 在《暂行规定》中,还创造性的提出了“一证一 令”的派遣制度,即,《裁判证》、《派遣令》。规定 在盐城地区的任何竞翔组织,没有国家等级裁判员参加 执裁的信鸽比赛一律无效,证、令不全的裁判员执裁的 任何比赛市鸽协不予认可其比赛成绩。未经盐城鸽协的 选派,擅自执裁当地和异地信鸽比赛的裁判员,要按违 纪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盐城鸽协领导班子通过认真学习中鸽协和省鸽协关 于加强裁判队伍建设的通知后,一致表示要认真贯彻通 知精神,坚持不懈地抓好本市裁判队伍的集中管理与教 育,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建设一支素质比较高,道 德水平比较好,业务能力比较强,不图名利,乐于奉献 的裁判员队伍,为盐城地区赛鸽运动的健康发展作出积 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