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会关于中国信鸽协会《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来源:归巢 发布时间:2014-04-06 11:14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共分为十章,四十六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国信鸽活动的管理,推动信鸽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
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信鸽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
信鸽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一个行政区域只能申报成立一个信鸽协会(包括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未经体育和民
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活动社团组织。
第十五条 裁判员必须接受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信鸽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
律。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和所属信鸽协会的选派,裁判员不得擅自参加信鸽比赛的裁判工
作。
第十九条 未经相应一级信鸽协会批准,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和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的裁判
员,撤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第二十一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组织是指以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中心、基地及其它名称命名的、以经
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
导。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信鸽协会统一订制信鸽足环、足环证、奖状及归巢证,并逐级下发,其它单位
和个人不得仿制和销售。
第四十一条 从事信鸽活动的经营性组织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
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依法取缔比赛、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竞赛及活动;
(二)从事与章程载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动;
(三)以举办比赛及活动名义谋取暴利,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信鸽活动正常秩序。
第四十二条 裁判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
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称号并停止终身裁判工
作。
(一)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纪律、执法不公、妨碍公正执法;
(三)在比赛执裁中有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对临场裁判员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当时情况决定。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
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审批单位发出通
报。
第四十三条 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及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发布和刊登未经批准和无有效证明文件的广告;
(二)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在国外举办的信鸽比赛和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订制和使用特比环及协会其它用环。
第四十四条 各级信鸽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到相应
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信鸽协会补办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