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0元专环规程
来源:归巢 发布时间:2014-04-06 11:122012年秋20元专环信鸽大奖赛规程
一、 参赛与购环须知:
1、 凡认可本规程的本部2012年注册会员,均可购环参赛。
2、 参赛鸽须佩戴本专环和2012年全国统一(17)足环各一枚。凡按规定佩戴本专环赛鸽均可参加正大杯幼鸽千公里大奖赛。
3、 专环一经售出,无论什么缘故导致破损或错号佩戴一律不予调换,由当事鸽主承担损失。
4、 集鸽时,若专环或统一环显现破损或残缺情况以及环标证不齐全的赛鸽,谢绝该鸽入笼参赛,否则其比赛成绩无效。
5、 必须认真填写竞翔报名单,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凡漏填、错填或涂改,该参赛鸽成绩无效。竞翔单以棚号、本人姓名、足号为准。
6、 竞翔单上所填写棚号须与会员证注册棚号(六位数代码)相一致,否则其比赛成绩无效。
7、 不允许任何个人私自在参赛鸽身上盖暗记或藏匿电话号码等,违者取消该鸽比赛成绩。
8、 当遇恶劣气候时,集鸽时间提前或顺延。若受禽流感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干扰时,集鸽延期或另择日举行。
9、 鸽舍搬迁、移棚的鸽主必须在比赛集鸽前7天报请俱乐部以便安排对新舍测距。凡鸽舍迁址又未重新测距并参赛者视同作弊,其比赛成绩无效。
10、 本次专环发售地区只限荆州区、沙市区、公安县、松滋市、江陵县。
11、 凡涉及税收事项均由获奖者自理。
二、 售环时间与专环价格:
1、2011年12月29日,专环单价20元/枚。专环比赛时另收参赛费10元/羽。
2、售环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30日。
3、售环截止后俱乐部将通过网站公布售环明细。
三、 集鸽时间:
空距
集鸽日期及时间
说明
录取奖励名次
报到期限
500公里(新郑)
2012年11月03日星期六10点至16:00整
司放地和本地均无雨时必须比赛
单鸽200名/团体前3名
开笼第二天日落时间结束
四、 奖金分配细则:
奖项
冠军
亚军
季军
4-10名
11-20名
21-50名
50-100名
101-200名
单鸽
5000
3000
2000
800
400
200
100
50
积分团体
1000
500
300
连号团体
1000
500
300
五、 单鸽赛:
1、 在规定报到期内单鸽赛所规定的录取奖励名次未满时,剩余奖金由已排定名次鸽平分。
2、 前三名各发奖杯一樽。
六、 团体赛:
1、 在规定奖励名次内,录取团体赛奖励名次。
2、 积分团体在规定奖励名次内,排名鸽多者(必须2羽或2羽以上)名次前列;若排名鸽数相同时,则以积分最多者为准(积分以分速相加计算)。
3、 连号团体在规定奖励名次内,排名鸽多者(必须2羽或2羽以上)名次前列;若排名鸽数相同时,则以积分最多者为准(积分以分速相加计算)。
4、 若规定奖励名次未满者,剩余奖金由已排定团体名次鸽平分。
5、 团体赛前三名各发奖杯一樽。
七、精英赛参赛办法:
1、精英赛限400羽赛鸽参加,每羽另交参赛费100元/羽。
2、会员自由选择参加,精英赛俱乐部不另提成,所有精英鸽参赛费全部用于发放奖金。
3、参赛会员必须在购买本专环同时认购精英赛参赛羽数,同时交清精英鸽参赛费。
4、必须在2012年10月28日至2012年11月01日大赛前确定精英赛参赛鸽的足环号码并登记。2012年11月02日俱乐部网上公布所有精英赛参赛鸽的足环号码。(会员对公布的足环号码有异议的在本站大赛集鸽前与电脑员联系;一但大赛开始集鸽后所有精英赛参赛鸽的足环号码以网上公布为准,登记的足环号码如有错误会员自行承担责任。)
5、精英赛参赛鸽如参赛羽数201羽—400羽录取前20名;奖金分配:
冠军
亚军
季军
4—10名
11-20名
总参赛费20%
总参赛费13%
总参赛费8%
总参赛费5%
总参赛费2.4%
6、精英赛参赛鸽如参赛羽数为101羽——200羽以下录取前10名;
冠军
亚军
季军
4——10
总参赛费30%
总参赛费20%
总参赛费10%
总参赛费5.7%
7、精英赛参赛鸽如参赛羽数为100羽以下录取前5名;
冠军
亚军
季军
4名
5名
总参赛费35%
总参赛费25%
总参赛费18%
总参赛费13%
总参赛费9%
8、录取名次的精英赛鸽必须参加年底拍卖大会,如不参加拍卖的精英赛鸽不予以发放精英赛的奖金;拍卖所得俱乐部提取25%,其余75%归鸽主所得;如精英赛鸽丢失,以起拍价2000元/羽从奖金中抵扣500元为标准。
9、精英赛报到期限为开笼第二天日落结束,同时实行伯马制。
八、专环大赛前三名必须参加年底颁奖拍卖大会,拍卖所得俱乐部提取20%,其余80%归鸽主所得;如未参加拍卖鸽主以起拍价2000元/羽从奖金中扣除400元为标准。
九、 竞赛及报到、验鸽办法依本俱乐部2012年竞赛规程。
十、 本次大赛专环专赛,不予以任何代训和同场比赛。
十一、本次大赛所产生的插组、精英赛、指定鸽的前三名必须持鸽到俱乐部验鸽。未持鸽验鸽者成绩无效。
十二、本规程未尽事宜,依本俱乐部2012年竞赛规程或另行通知。
十三、本俱乐部对本规程拥有最终仲裁权和解释权。